军队律师解读士兵退役安置优抚政策
编辑同志: 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授人以鱼,仅供三餐之需,而授人以渔,则终生受用。为帮助退役士兵充分了解退役安置和创业优惠等相关政策规定,尽快完成身份转变,济南军区政治部办公室组织军区部队律师,从退役离队、接收安置、优待抚恤、社会保障、创业优惠等6个方面,遴选了历年来退役士兵普遍关注的60个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解答,并将13位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先进事迹收录附后,汇编成《士兵退役安置与创业指导手册》,发布在济南军区政工网上,受到了官兵的广泛关注和赞誉。记者现摘录其中的部分热点问题,推荐给军报,以飨读者。 王正、记者张天南 附:手册的部分内容 离队工作篇 问:档案中《士兵登记表》等材料丢失、损毁时,能补办证明材料吗? 答:士兵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毁。因故丢失损毁的,要严格按规定补办证明材料。 根据军队士兵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造成士兵档案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丢失、损毁的,当事单位应当写出报告,经师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信函,到原始材料承办单位核实办理证明材料,但不得补办与原始材料相同的正式手续。 档案材料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丢失、损毁的,必须由军务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总参军务部审核办理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的证明材料,与原始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优待抚恤篇 问: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转移伤残抚恤关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要使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抚恤待遇落到实处,要求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交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证明。 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旧病复发找谁治疗?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所称“军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 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有关解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92年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回乡后病情复发,地方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 问:伤病残退役士兵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有关解释,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①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②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③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④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⑤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问: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社会保障篇 问: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务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享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创业优惠篇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哪些费用?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税收上有何优惠?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在贷款上有何优惠?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其他篇 问: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于1979年6月20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伤残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问:个人索取的调查证明材料有效吗? 答:根据中组部《关于个人不得私自索取证明材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地方为县级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公安部门,军队为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按规定负责调查。被证明人可以向组织上提供线索和证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找证明人或以个人名义发函向证明人索要证明材料。凡个人索取证明材料一律无效。一切证明材料,都必须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问:立功奖章或证书丢失能补发吗? 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规定:立功奖章或证书丢失,不会影响其曾经立功受奖的事实,只要本人档案中有立功受奖的记载,均予承认;档案中无记载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也予以承认。因此,丢失立功奖章或证书,不再补发。 问:已转业退伍士兵能不能补功? 答:根据总政组织部1987年11月27日下发的《关于坚决纠正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已转业、退伍的战士不准补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