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军警民纠纷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当前,军地交往越来越密切,发生军警民纠纷的概率也明显增高。这些纠纷既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处理军警民关系的难点问题。结合平时处理军警民纠纷的实践体会,我认为,在处理军警民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从讲政治高度看待问题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因发生军警民纠纷,影响大,涉及面广,一旦处理不好,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考虑看待问题,既是处理军警民纠纷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也是解决纠纷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要从政治上看待和处理军警民关系问题。军警民纠纷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原则去解决。一般来说,军地之间偶然发生一些摩擦或纠纷并不可怕,俗话说:“牙齿还有咬着舌头的时候”,问题是怎样看待和处理这些纠纷。如果是就纠纷论纠纷,斤斤计较个人或小单位的得失,在具体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就很难形成共识,处理起来只能在哪方吃亏哪方占了便宜的圈子里打转转,结果很可能是纠纷处理完了,军警军民关系也搞坏了、搞僵了,或者使原来的小摩擦、小纠纷演变为军政军警军民之间长期的矛盾和隔阂。从政治上考虑军警民纠纷,要求我们着眼于国家和军队稳定的大局,着眼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多算军警民团结的大账,少算你得我失的小账,只有这样,在处理纠纷时,才能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处理得好一点。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既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也是避免出现“后遗症”的有力保证。 坚持公事公办,有理有据有节。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就是通过依靠法律、依靠组织去解决纠纷,这是解决军警民纠纷应当把握的一条总体原则。部队官兵大多数年轻气盛,血气方刚,因此遇到军警民纠纷时,常感情用事、义气用事,自己私下找朋友、找老乡、找“哥们”解决。实践证明,私下解决军民纠纷往往是解决不了,或者是越解决问题越大,越解决矛盾越复杂。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对部队官兵进行法律知识和正确处理军民纠纷方法的教育,摒弃“老乡观念”、“哥们义气”的影响,增强青年官兵自控能力和依靠法律,依靠组织解决问题的观念,养成个人受了委屈或伤害,向领导反映由组织出面处理,单位与地方发生矛盾,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与地方协商解决的习惯。二是,掌握官兵思想动态。切实发挥思想骨干作用,准确掌握官兵的思想变化,知道在哪里、干什么、想什么,有针对性地做好涉法涉事官兵的思想工作。通常来讲,官兵思想酝酿和组织实施都有一个准备过程,这个过程因为纠纷性质、程度不同或长或短,或隐蔽或公开。作为领导和组织一定要注意发挥思想骨干和安全员的作用,做到及时了解下情,发现问题苗头,积极稳妥解决。三是,思想要增强敏锐性。对官兵向组织反映的遇到的纠纷和摩擦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有问题找组织,不能是一句空话,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安抚工作。同时,要主动协调力量,积极解决问题,让官兵看到希望,不能“打太极”。 三、借助合力推进解决问题 当前,在省军区系统省、市、县三级均设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军地联合成立有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一级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便于推进军警民纠纷问题快速解决。 群策群力,发挥协调机制功能。新形势下,军警民纠纷一般来说都要牵涉多方面的问题(如经济上的、法律上的),这就是造成非个别干部能够独立完成的状况,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就必须发动大家来做群众工作,共同处理好军警民纠纷。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该请领导出面。对于一些重大的援助工作站干部权力范围内不易解决的纠纷,应请领导出面调解,防止引发更大的纠纷。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问题,要注意协调机关各部门。一些专业性强或者直接牵涉机关职能部门业务的军警民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同志要按照“按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和督促机关职能部去解决。对于牵涉面广的军警民纠纷,应组成联合工作组。商请纠纷一方所属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处理纠纷问题,形成工作大家来做、问题共同的解决良好局面。 四、坚持公正处事维护团结 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通常情况下,军警民之问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或大或小、或多或少都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针对情况,公正处理,维护团结。 视情定性,公正处理。在实际处理军警民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纠纷的双方往往会在纠纷的起因、过程和责任上各执一词,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给解决和处理纠纷带来困难。因此,要公正地解决纠纷,首先要深入调查,弄清情况。调查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兼听双方之说,不能偏听偏信一方之词,也不能在没有调查清楚基本事实之前“先人为主”,更不能说假话,搞假证,为己方推脱责任。 严于律己,维护团结。无论发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哪一方,都不能相互指责,相互埋怨,要坚持相互谅解的原则。主要责任在部队方面的,应主动作自我批评,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弥补失误;主要责任在地方的,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妥善解决。对于引发纠纷的主要当事人和责任人,一定要按照情节的轻重给予严肃公正的处理,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避免埋下更大纠纷隐患。积极善后,吸取教训。军地双方对参与纠纷的有关人员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对方,以利于稳定对方人员的情绪,促进问题的解决。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把纠纷的善后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认真总结教训,主动沟通军地感情,消除隔阂,增进军政军警军民团结。(遂平县人武部王育忠 乐彬) (责任编辑:锦绣河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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