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汉璐 唐朝之所以成为我国历史上经济繁荣的朝代之一,重视行政官员办事效率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唐初对此并不重视,贞观十年,侍御史刘洎上疏,指责尚书省行政官员办事拖沓,公文往返,“去无程艰,来不责迟,一经出手,便涉年载”。此后,太宗才开始重视此事,制定律令,明确规定中央下达的公文,一般按页数的多少给予期限,最多不超过五日;敕书不管多少页,不得超过三日;紧急军事公文,当日即须了结。延期一日笞五十,超一日加一等,十日判徒刑一年。官府往返的公文,按事之大小和经手人之多寡给予期限。延期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最重的处罚为杖八十。传送公文的驿使,根据事情的缓急加行程的远近给予期限,延期一日杖八十,超一日加一等,最重的处罚为徒二年。紧急军事公文传送延期,罪加三等,由于延期导致城池沦陷,人口丧亡,当事者处以绞刑。此后,办事效率大为提高。如开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夜,权楚壁在长安发动叛乱。当时玄宗在洛阳,得知消息后,派河南尹王怡去长安按问宣慰。王怡于十四日到达长安,叛乱平息。长安距洛阳八百余里,前后只用了三天,其效率是相当高的(《唐律疏议·职制律》)。
行政官员的办事效率高低不但影响政府的形象,而且关系到政权的兴衰。行政官员办事拖沓者受罚(除体罚外)这条历史经验,今天看来仍有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锦绣河山) |